2015年4月7日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第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九、十、十二、十三师发改委下发《兵团发改委关于下达兵团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》兵发改能源发【2015】147号文件。
文件指出:结合来报发电项目请示和2015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,综合2014年项目建设情况、电力市场等因素,对2015年新疆兵团50万千瓦光伏发电规模予以安排。
文件要求加强项目管理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,于4月20日前向新疆发改委报送备案材料,对4月底前仍未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取消资格。
要求督促项目开工建设,确保7月完成主体工程,早日并网运行。6月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调整方案,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。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,10月中旬对师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考核,并网规模未达到50%的,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。对屋顶光伏分布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项目,兵团发改委随时受理备案。
认真规划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,11月底上报新疆发改委。